中文摘要
文章以我国2016年实施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环保垂改”)为准自然实验,利用手工整理的省市县三级政府环保体制改革时间和财政环保支出数据,考察各级政府环保支出责任是否会随环保事权调整做适应性调整。研究发现,环保垂改后,环保支出责任在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发生了重新配置:省级政府与环境监测监察相关的支出显著增加,但市本级节能环保支出并未随县级执法事权上收而增加,县级节能环保支出也未显著下降。进一步研究发现,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环保垂改后出现显著增加,成为县级政府在环保事权被上收后环保支出没有显著下降的直接原因。文章研究表明,在环保垂改后,环保事权与支出责任是相适应的,只是适应的方式并不是市级政府在上收了县级政府环保事权后直接增加本级财政环保支出,而是选择了效率更高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方式,即通过增加对县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间接承担环保支出责任。
Abstract
文章以我国2016年实施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环保垂改”)为准自然实验,利用手工整理的省市县三级政府环保体制改革时间和财政环保支出数据,考察各级政府环保支出责任是否会随环保事权调整做适应性调整。研究发现,环保垂改后,环保支出责任在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发生了重新配置:省级政府与环境监测监察相关的支出显著增加,但市本级节能环保支出并未随县级执法事权上收而增加,县级节能环保支出也未显著下降。进一步研究发现,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环保垂改后出现显著增加,成为县级政府在环保事权被上收后环保支出没有显著下降的直接原因。文章研究表明,在环保垂改后,环保事权与支出责任是相适应的,只是适应的方式并不是市级政府在上收了县级政府环保事权后直接增加本级财政环保支出,而是选择了效率更高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方式,即通过增加对县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间接承担环保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