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但地区间知识产权保护差距会降低技术要素跨区域流动效率,因此建立“规则统一”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制度迫在眉睫。本文立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的实践,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及上市集团母、子公司形成的大规模“公司对”专利数据,考察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跨区域技术创新效应。研究发现,与未设立保护中心的地区相比,设立保护中心地区的异地子公司创新数量、质量、转移度、新颖度及影响力均得到明显提升,表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能有效促进企业跨区域技术创新。机制分析表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有效解决了企业跨区域技术创新面临的三大现实难题,包括研发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及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分析发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不仅突破了技术要素流动的地理距离和知识距离限制,还能加快推进“专利集聚地—专利落后地”“非边界城市—边界城市”“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技术流动,为弥合地区间“技术鸿沟”提供潜在助力。经济动机检验显示,积极的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宽松的企业融资约束与强烈的市场扩张意愿均会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跨区域技术创新效应。本文的研究不仅深刻揭示了策源式创新向“并发”式创新演化的动因,还为如何建立“规则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区域间协同创新体系乃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合乎实践的经验支撑。
Abstract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但地区间知识产权保护差距会降低技术要素跨区域流动效率,因此建立“规则统一”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制度迫在眉睫。本文立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的实践,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及上市集团母、子公司形成的大规模“公司对”专利数据,考察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跨区域技术创新效应。研究发现,与未设立保护中心的地区相比,设立保护中心地区的异地子公司创新数量、质量、转移度、新颖度及影响力均得到明显提升,表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能有效促进企业跨区域技术创新。机制分析表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有效解决了企业跨区域技术创新面临的三大现实难题,包括研发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及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分析发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不仅突破了技术要素流动的地理距离和知识距离限制,还能加快推进“专利集聚地—专利落后地”“非边界城市—边界城市”“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技术流动,为弥合地区间“技术鸿沟”提供潜在助力。经济动机检验显示,积极的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宽松的企业融资约束与强烈的市场扩张意愿均会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跨区域技术创新效应。本文的研究不仅深刻揭示了策源式创新向“并发”式创新演化的动因,还为如何建立“规则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区域间协同创新体系乃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合乎实践的经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