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现行央地财政关系的制度设计在应对地方债务等激励异化问题时,相对忽视了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激励相容。本文将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框架拓展至债务治理领域,实证检验了融资平台省级统筹改革对债务结构的优化效应及其治理机制。研究发现,省级统筹改革通过约束和激励双重作用渠道,在不增加融资平台有息债务规模的前提下,既抑制了非标准化债务的增长,又促进了标准化债务的发行,实现了债务结构的优化调整。其中,约束机制在于,改革发挥了省级政府的股东治理效应,减少了市县政府的不当干预,具体表现为政府偿还欠款和融资平台逐步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激励机制在于,改革通过资源整合效应,为融资平台提供了土地和财政补贴等资源支持,改善了融资平台的信用资质。异质性分析表明,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以及区县级和省属国有企业统筹的融资平台中,改革优化债务结构作用更明显。进一步,省级统筹改革还有助于优化融资平台的债务期限结构。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揭示了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调适优化对融资平台债务结构风险的治理效应及其逻辑机理,在实践上为新时代建立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启示。
Abstract
现行央地财政关系的制度设计在应对地方债务等激励异化问题时,相对忽视了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激励相容。本文将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框架拓展至债务治理领域,实证检验了融资平台省级统筹改革对债务结构的优化效应及其治理机制。研究发现,省级统筹改革通过约束和激励双重作用渠道,在不增加融资平台有息债务规模的前提下,既抑制了非标准化债务的增长,又促进了标准化债务的发行,实现了债务结构的优化调整。其中,约束机制在于,改革发挥了省级政府的股东治理效应,减少了市县政府的不当干预,具体表现为政府偿还欠款和融资平台逐步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激励机制在于,改革通过资源整合效应,为融资平台提供了土地和财政补贴等资源支持,改善了融资平台的信用资质。异质性分析表明,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以及区县级和省属国有企业统筹的融资平台中,改革优化债务结构作用更明显。进一步,省级统筹改革还有助于优化融资平台的债务期限结构。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揭示了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调适优化对融资平台债务结构风险的治理效应及其逻辑机理,在实践上为新时代建立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