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呈现出从传统慈善转向现代慈善的趋势,但现有慈善资源尚不能满足共同富裕对第三次分配的需求,需要通过法治创新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慈善财产的价值功能耦合性、法律定位复合性、制度发展渐进性决定了其在慈善法秩序中的结构性地位。中国慈善法治建设应以第三次分配为价值坐标,以慈善财产为中心基点。慈善财产在规范法学意义上具有公私法两种属性,宜界定为一种独立财产类型。慈善财产的公益性决定了慈善财产“权利束”和“义务束”规范体系的特殊构造,应以界定慈善财产范围类型为起点,以确保慈善财产公益属性为宗旨,以慈善财产权利义务配置为主线,以创新慈善财产监管机制为支撑,构建中国慈善财产法律制度。